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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事会工作制度
作者:监事会 更新时间:2017-5-8 12:22:30 文章来源:本网 文章录入:yuchk 点击数:29397
    第一章 总则
    第一条 为切实发挥宿松县义工协会(以下简称“协会”)监事会作用,促进协会发展,根据协会章程,协会工作实际对监事会工作的要求,制定本制度。
    第二条 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,代表全体会员监督协会的财务和服务项目执行情况。
    第三条 监事会由五人组成,设监事长一人、副监事长一人。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在协会会员中选举产生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可连选连任,协会理事、监事不得兼任。
    第二章 监事会职责
    第四条 监事会代表会员大会执行以下职责:
    1、监察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章程的执行情况;
    2、监督检查协会的服务项目执行情况,负责协会的财务审核监察工作;
    3、监督理事会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的履职情况,有问责权、停职检查权; 
    4、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意见、建议;
    5、列席理事会重大会议;
    6、向会员大会作年度监察报告。
    7、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形成监事会决议,要求理事会就某一事项作出决议。
    第五条 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,监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,可以委托副监事长代行职责。
    第六条 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。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。
    第七条 监事会召开监事会议要形成会议记录,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,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,其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。
    第八条 监事会、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,相互交流本季度相关事务及工作中出现的问题。
    第九条 监事分工实行部门联系制,每名监事对接一个或多个部门,负责对该部门的监督工作。每名监事每季度对本人所联系的部门工作情况形成书面监督报告,交监事长备案。
    第十条 监事必须积极参加理事会、监事会会议。因客观情况不能参会的,应提前向监事长请假。监事连续三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二次不参加理事会、监事会联席会议的,由监事长提出处理意见,交监事会形成决议。
    第三章 附则
    第十一条 监事会对本制度拥有最终解释权。
    第十二条 本制度自2017年4月29日监事会会议一致通过,并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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